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9〕31号文件做好2019年度济南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1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新型学徒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9〕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济南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9〕5号)中下达的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人数指标要求,在前期组织开展的新型学徒制预报名的基础上,积极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须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附件2),并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信用证明材料(报名期间查询的信用中国或信用山东)、合作培训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复印件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2019年12月12日前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被确定的企业和合作办学培训机构,分别在区县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培训机构,方可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二、日常管理
企业在开展学徒制培养之前,需将学徒培训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和备案。
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应对每个学徒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鉴定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三、补贴资金申领
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开始后,企业可先申请不超过60%的预拨付资金;待培训任务完成后依据合格人数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部分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企业在申领预拨付培训补贴时应先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南市企业新型学徒制预拨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经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时,应填写《济南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其余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学徒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培训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等材料提交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分别在区县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绩效考核
1.日常检查。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期对培训过程组织检查,主要检查学徒培养方案落实情况、培训质量、培训秩序等,以此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2.企业自评。培养结束一周内,培训企业要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本期培训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对新型学徒制培养的意见和建议等,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绩效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日常检查、企业自评和考核鉴定等各种因素,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进行综合评价。考核鉴定合格率低于85%的,以及培训过程中不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培训和使用补助资金的企业,取消以后承担新型学徒制培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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